媒体报道

莆系医疗投资者注意:2020年6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2020-04-26 22:35:15 admin 56
即将于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将统领现行十余部专门法律,并引领未来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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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明确了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多项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包括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基层医疗服务网络体系、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等。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一百条第(二)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就要求人们必须了解什么是医院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医院“科室承包”与服务外包、“出租科室”与出租场地有什么不同?


“科室承包”与服务外包


医院科室承包是指医疗机构将其所持有的医疗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医疗场地、医疗设备、设施等),通过合同方式授权本院以外的承包方使用,承包方聘用医技人员,以该医疗机构(发包方)的名义对外执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方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承包费用或管理费用。

国家鼓励“公私合作”,但“科室承包”被列入禁区,其法律边界是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机构由于自身运营困难或者学科发展瓶颈,将某些科室“外包”给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第三方既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其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没有质量保障,甚至危及患者生命。震惊全国、臭名昭著的“魏则西事件”便是“莆田系”承包医疗科室所产生的恶果。

科室承包涉及三个要害问题:一是承包方无独立法人资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六条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备的条件;二是承包方无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三是承包方使用发包方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租用。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行为,绝不允许!

早在2004年,原卫生部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此后,“科室承包”一直属于政策禁区。2016年“魏则西事件”发生之后,国家加大了打击“科室承包”乱象的力度。“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写进《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行政规章一步跃升为法律,足见国家打击“科室承包”的决心和力度是巨大的。

医疗服务外包是指医疗机构将其不愿意做的、不会做的、不能做的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有资质的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医疗机构)来承接其业务,从而使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专注核心学科建设,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医院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简单地说,外包的意思是“外部资源利用”,就是通过购买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来完成原来由医院内部完成的工作。

国家历来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外包。

早在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该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再次明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2015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2016年底至今,国家先后批准出台11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与管理规范。大量的公立医院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购买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既甩掉了投资压力,又强化了学科建设,大大提升了核心竞争力,促进 了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出租科室与出租场地


医院医疗科室出租,是指医院将其所持有的医疗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医疗场地、医疗设备、设施等),通过合同方式出租给本院以外的承租方使用,承租方聘用医技人员,以该医疗机构(出租方)的名义对外执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租方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承租费用或管理费用。

医院医疗科室出租涉及的要害问题,与科室承包基本相同。至少,承租方无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不能独立承担医疗活动引发的民事责任,其行为构成无证经营、租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违章行为,为法律法规所不容!租用医疗机构医疗科室非法行医,是“莆田系”扰乱医疗秩序、抹黑社会办医的主要形式之一,受到举国上下口诛笔伐!


医院出租场地


医院出租场地是指医院将医疗场地通过合同方式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公立医院医疗场地能不能出租、怎样出租,是有严格规定的。

2015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85号),明确规定了我国公立医院对其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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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主要指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各单位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和跟踪管理的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给个人。


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6个月以内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自行审批,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各单位6个月(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预算管理医院。各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医院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各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报医学科学院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经医学科学院审核后,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其他预算管理医院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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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公立医院是可以出租医疗场地等固定资产的,关键是不能出租给个人,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在现实生活中,租用医院场地设立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的形式最容易被误认为 “科室承包”和“科室出租”。如上所述这两种形式均违反了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禁止出租、出借医疗机构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违章行为。但是,并非只要出租医院场地就是“承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依法依规租用公立医院场地是允许的。尤其是为医疗机构服务的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由于受到服务流程、服务时效、院感管控、急救要求等限制,迫切需要租用医院场地等固定资产开展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高质高效。

近几年来的医改实践证明,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租用公立医院场地开展医疗活动,效果比较好,既方便了医院和患者,又提高了质量和安全。

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租用医院场地与科室承包(出租)模式核心要素对比:



在医改实践过程中,第三方医疗机构或社会办医租用公立医院场地的例子比比皆是。如:北京复兴博爱眼科中心(中外合资)租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急诊楼二楼;上海新源医疗保健中心有限公司(民营与外资)租用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的场地,注册地点为上海市淮海中路966号(徐汇区中心医院内);沈阳麦克奥迪病理诊断中心有限公司(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租用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5-6层,注册地点为沈阳市大东区清泉路69号(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房楼5-6层)。

通过学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此路不通;公立医院购买第三方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深受鼓励和支持;公立医院场地等固定资产依照一定程序经过批准,可以出租给医疗机构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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